Monday, October 10, 2011

当事人受律师骗,是律师的责任吗?

在今天的世界上,说真话和说假话的较量,是无处不在的。尤其是身居弱势的人,会很想听一些中听的话。例如,一个人被政府刑事起诉以后,很想听人说:没问题,我保证把这个问题降低成一个infraction(或者misdemeanor)。当然,等当事人把钱给了律师以后,律师是否真正地花大精力了解事实,向检察官争取把felony降低成misdemeanor,或者misdemeanor降低成infraction,是另一个问题。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这样大的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自然是错综复杂的,除非专业人士是搞不懂的。这几天,我被牵涉进去的一个案件,就是一个律师对客人提供outcome guarantee。结果律师输了案子,客人要求退款。律师自然不愿意退款。客人就起诉律师。然后这个律师就乱咬人,一下子告进去了很多人,连我的一个客人也告进去了。这个案子进行到今天,进入庭审,两年多了。原告已无力继续支付律师费,因此这个案子很可能不了了之。虽然这个律师已经名义上把他的事务所关闭了,但是他很可能因为原告放弃而得以继续在华人社区里以向老百姓提供保证的方式生存。

法律是一个不能保证的事情,但是太多的人电视看多了,就觉得律师是万能的。因此《加州律师守则》明令律师不许提供保证(outcome guarantee, Rule 1-400),但是时常有人说:“你如果能把工作做好,为什么不能保证?”。这种话,一个月以来我听到过N次。

在美国,一个人的前途取决于他在很多问题上的决定。上个月,我的另一个客人,遇到刑事问题。她找到的一个刑事律师保证把DA的felony起诉降低成misdemeanor。她随即给了这个律师巨款,请这个律师帮她解决问题。结果上庭的时候,她才发现,律师根本没有看过她的案卷。接下来,因为律师已经拿到了钱,就想尽快结案,因此逼她认下政府指控的felony。这时,她才打电话给我(她的移民案子在我手里)。据她说,她刚雇这个律师的时候,这个律师叫她不要把这事告诉我。后来,形势不好了,律师又埋怨:“你为什么时至今日还不把这件事告诉郑律师?”(我不受理刑事案件。)

《加州律师守则》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拥有非律师股东。但是,尽管是那些乱作保证的律师,对于很多贪小便宜的人来说,也太贵了。有了这样的潜在客人,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提供这样的服务。我的一个在中国大陆的朋友,前几天介绍我认识了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这个朋友有一个招揽律师生意的高招。她在中国和美国同时用极低的价钱,通过互联网提供原本是律师提供的服务。接到活儿以后,就用中国的底价人工,闭着眼睛处理,然后在美国提交。虽然她不肯明说,但是这个公司的资金显然是投资移民的钱。那些她在中国开发出来的投资移民,自然也不是美国律师。

因为美国DA很忙,不太愿意过问这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案件。(客人在签约的时候,知道他们是在以不可能的低价购买劣质工作。从DA角度讲,出了事情,这些人就想让政府买单,自然不公平。)另一方面,一旦出事,那些贪图小便宜的人总不愿斥巨资与律师在法庭上较量。因此,这样的律师往往可以安然无恙地生存下去。我上面提到的朋友自己不是律师,又不久居美国,自然不知道这层。据他的朋友说这个生意已经在8月份隆重开幕了。当然,这种公司搞过份了以后,有时DA也会过问。上个月,联邦法警在洛杉矶抓了一家。但是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上个月,下来了两个类似的H-1B决定。这两个案件的原始申请都是我们作的。移民局发来了一模一样的补件要求。比较强的案子因为嫌我们贵,找别的律师去了;比较弱的案子坚持让我们做。结果我们处理的弱案得以批准,强案被拒绝。因此,律师的工作质量虽然不能保证案件outcome,但是高质量的工作,无疑会大大提高案件成功的机率。

上面讲的,全部是我以往一个月来的亲身经历。在华人社区,这样的事情月月如此,有时想起来,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在美国,律师的一个责任就是教育大众,使大众明白这个社会是如何实现公正的。但是,想起来,我们律师也经常觉得很无力。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这些一味贪图保证、贪图便宜的客人会为另类律师创造了一个市场。如果这种另类律师在一个地区占上风,这些律师就会开始排斥好律师;好律师就可能会被逼良为娼。久而久之,这个群体在社会上能不能得到公正就成问题。

2011.10.10.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