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25, 2009

移民申请破产要慎重

搞清破产是否有利 避免不必要损失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10月25日

无论个人还是公司,华人手里都会存有一些钱,以备不时之需。眼下的金融危机给很多人造成了困难,很多人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面对入不敷出的局面,我还能支持多久?我是否需要向法院提出破产保护,以终止那些没完没了的讨债电话?

在讨论破产保护以前,一定要讲讲破产。

破产是一个联邦法庭程序。在这个程序之后,个人或公司就可以清除其偿付债务的义务,或者将此义务缩小到合理的程度。对于个人来说破产有两种:清除债务(即美国破产法第7章,以下简称Chapter 7)或重新安排债务(即美国破产法第13章,以下简称Chapter 13)。

当个人提出Chapter 7申请后,法庭会指定一个律师作受托人(trustee)。该trustee会将法定的被免除(exempt)的资产(即留给破产者的资产,包括生活、工作必需品)分出来,然后变卖所有其他财产,来偿付债权人。

提出Chapter 13破产的个人一定要向破产法庭提出一个偿付债务的方案。破产者可能需要分期偿还某些债务的全额,其它债务可能得以减免。在完成偿付计划以前,Chapter 13破产者的支出,受trustee控制,没有花钱的自由。简单地说,破产法要求债权人在借贷时留意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当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时候,法庭会减免债务,给债务人一个新的开始。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符合破产条件是不是就要提出申请呢?答案是: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例如房子被银行没收,破产势在必行。但是在其它一些情况下,提出破产并不一定真的有利。

例如,很多人以为提出破产可以延缓银行没收房子的进程。但当房主交不出房费时,特别是房主能够说服银行他的困境是暂时的,很多银行会同意修改贷款协议,让房主度过难关。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提出破产申请可能会错过一个机会。

另外,如果一个人不愿失去某些财产(如收藏)那就尽量不要提出破产。

再有,破产以前一定要搞清楚哪一笔债务会被清除,哪一笔不会被清除(如学生贷款)。

提出破产申请后,债主不得继续讨债。但是申请人也不得出售任何财产。这样,trustee才能在清理后,合理地支付所有的债权人。

举个例子,在提出申请前夕,债务人变卖财产偿还了某个债主的债。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对其他债主不公。trustee一般不会听之任之。(因为 trustee的收入与他能找回的钱数有关,所以trustee会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申请人在提出破产之前,变卖不属于exempt的财产,然后用所得款项购买属于exempt的财产,trustee一般无法追回这个款项。

破产是一个行政手续,操作起来有点像移民法。提出 Chapter 7破产的申请人一般见不到法官。但是这一点不意味着简单。在提出破产以前,每个人都要搞清楚:破产是否真的有利,如何准备破产,如何提交申请等。如果仔细考虑后还不能决定,那就最好找个专职破产律师咨询一下。

Sunday, October 18, 2009

美国经济 短期见好 长期不定

从2007年开始的美国经济不景气,是我来美国近25年来最严重的一次。今年上半年,联邦破产法庭收到的申请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36%;其中公司破产增加64%,个人增加35%。危机之下,受到冲击的个人和商家都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经济什么时候会回转。有些个人或公司,现在已经满足破产的要求。他们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立刻向法院请求破产保护,还是再挺一段。

中国人讲温故而知新,所以我们首先应该看看近百年的历史。很多人说,美国193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结束于罗斯福总统1933年上台后实行的大政府政策。这种说法与经济数据不符。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二战。二战以后,技术突飞猛进,出口及中产阶级需求均大幅提高,刺激了美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大公司的做事的办法,和政府部门差不了多少。公司的CEO只不过是一个高级经理。很多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手中。到了1960年代中期,经济开始饱和;一直到1980年代初,美国股市一直没有突破。

1981年Reagan总统上台,一方面支持美联储收紧银根压低通货膨胀(说到底,通货膨胀就是政府掠夺人民手里的钱),一方面还政于民,为私人企业松绑、减税。这种硬着陆的方式,造成的局面相当惨烈,但是非常有效。通货膨胀迅速得到控制,然后企业开始扩大生产。从1983年开始,股票开始飙升。加上后来1990年代的电脑科技革命,股票直线上升到2000年,道琼斯指数从不到一千点涨到了一万多点。

目前,美国没有二战后的局势。世界各国,不光不处于遍地凋零,崇尚美国货的状态。反过来,发展中国家的廉价产品给美国产品出口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次,美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把老百姓手中的权力再夺回来。奥巴马所提出的政府全盘操控健保的议案是否能通过,现在还不得而知(医疗占美国总产值的17%左右)。但是政府对富人大幅加税,已经是现实。(高税率除了把企业家手里的投资资金收走以外,还对那些拿自己的钱冒险的“富人”说:亏了是个人的,赚了是国家的。所以高税率会抑制经济,对政府收入也有杀鸡取卵的效果。)

但是,话说回来,Reagan革命已经近三十年了,这些年来自由市场已经根本地改变了美国的企业。今天数一数二的大企业,明天就去破产法庭寻求保护早已屡见不鲜。企业的老总们也已经从1970年代的准官僚,变成了今天的企业家。一有失手,从雇员到股东,都会蒙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形,不是一年两年可以改回去的。而且,民意调查显示,美国的老百姓至今仍然不信任政府。所以奥巴马的大政府,到底能从老百姓手里收走多少权力,现在还言之过早。

总之,虽然经济在短期内会有一定上升,但是不会根本走出阴影。2010年的劳工市场,应该不会大幅转暖。至于什么时候美国可以彻底走出这个阴影,很大程度要看明年的中期选举结果。如果美国老百姓能够认清这一点,选拥护自由市场的人进入国会,商界或许会松一口气,开始冒险、投资,使美国的经济从阴影中走出来。

Sunday, October 11, 2009

杰出人才移民美国之途径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10月11日

去年以来,美国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各方均预计今明两年,不会降低。在这段时间之后,联邦政府空前庞大的赤字开支造成高税率,以及通货膨胀的压力是否会继续将失业率维持在一个高水准,目前还很难说。无论如何,在失业率降低之前,大量刚刚毕业的留学生要解决如何留在美国这个棘手的问题。

没有工作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有几种办法,除了通过亲戚(亲属移民)和用自己的金钱(投资移民)外,就要靠才能。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EB-1(杰出人才)和NIW(国家利益豁免)。

EB-1没有排期,但是要求比较高,NIW属于EB-2,要求低一些,但是申请人要等待排期(10月EB-2排期的优先日期是2005年3月)。在等待排期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用其它的方式保持合法身份。一个常用的手法就是找个博士后研究项目。

简单地说,杰出人才的要求是: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达到一定水准,并成为该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 也就是说,要能符合杰出人才的移民资格,申请人必须享有国家或国际级声誉与成就。具体操作起来,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过国际大奖(如诺贝尔奖,或者奥斯卡金像奖),那就要满足3项要求——例如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奖状,专业协会的会员,因在本领域的成就被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报道过,或在其领域内,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审,评判过所属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这些要求听起来不难满足,但在多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移民局已经形成了一套审理标准。这套审理标准因不同的专业有所不同,所以非常复杂。对于某个申请人来说,是否符合某项标准,如何说服移民局审理官员,最好向专业律师咨询。

坊间流行着一些“土标准”,如发表文章数量,被他人文章引用的次数,申请人审查他人文章次数等等。自然,这些数据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工作业绩,但是贡献的质量更加重要。EB-1申请的要点是向审查移民官表明贡献符合移民局的标准。例如,一个博士后能否说服移民局他是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人而异。对于一个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这个答案也不是固定的。

NIW的本意是: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需要该外国人所具有的技能,因此移民局可以不必经过劳工证(PERM)手续,批准该外国人的绿卡申请。换句话说,NIW要求移民局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考虑,不必顾忌这个外国人会不会抢美国人的饭碗。因此,NIW可以自我申请,而不像H-1B、PERM那样,一定要由雇主提出。

目前移民局审理 NIW案件,很大程度上依靠一个1998年的叫做“纽约州交通部”的先例。该案件首先要求移民局通过七个因素考虑所谓“实质上的固有的价值”;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他的贡献影响到全美国;第三,申请人对他的贡献价值的证明,要反过来作,也就是说,申请人要证明如果移民局不批准他的申请,美国的利益会受到危害。这最后一点最难证明。

有些读者或许会感到困惑。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EB-1和NIW案件的复杂程度。在提出这类申请的时候,最好由律师协助。

Sunday, October 4, 2009

首次购房可减税 律师提醒:买房新手要小心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9月27日

对于华裔移民来说,买房是他们美国历程中很重要的一步。加上华人皆有的置业之心,很多人觉得不买房美国梦就没有实现。

为了刺激购买住房,联邦政府目前正在为首次购买住房的纳税者提供8000美元的减税。这个计划今年11月底结束。因为目前房市有上扬的趋势,所以很多人急切地想在截止期前买房,以享受8000美元的减税。但是,对于买房新手来说,心急往往是他们买房过程中最大的敌人,因为从卖主到经纪,都比他们经验多。当新手看到了自己中意的房子,憧憬着住在属于自己的小窝里的时候,很多人就忘记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引发很多问题。

首先,因为11月30日迫近,想得到8000美元减税的人明白这个日子指的是closing date。也就是title(即所有权)转换的日子(对于所谓deed purchases和installment sale purchases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例外)。

其次,首次购买的定义是买方在3年内没有拥有过住房。法律在这方面考核夫妻双方。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3年内拥有过住房,那这对夫妻就不满足条件。但是如果房子是非夫妻共同购买的(如父亲和儿子共同购买的房子),或者所购买的房子仅用于度假或出租,购房者可能仍然可以享受减税。当然,一家只能享受一次减税(因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者已经不满足首次购买住房这项要求了)。

所谓的8000美元减税,指的是房价的10%或者8000美元中较小的那个数。这一点问题不大,因为目前美国已经不存在多少8万美元以下的房子了。问题是减税对于购房者收入还有要求。对于个人收入低于7.5万美元、夫妻共同收入低于15万美元的购房者,可以享受8000美元的减税。如果收入高于这个线,那么这个减税值就会降低。如果收入高于9.5万美元(个人)或 17万美元(夫妻),减税值就会降到零。

首次购房者所犯的最常见的错误是在购房时不仔细阅读合约,不慎重考虑里面的条款,草率签字。

例如,购房者第一次看到某个房子,很喜欢,然后趁着高兴就立刻签约。签约以后,再去看房子,发现有问题,或者不那么喜欢了,想反悔。再找经纪人的时候,发现首款已经拿不回来了,而且有时根据合约,经纪人的费用也一定要交。

举一个实际例子:某购房者看中一套银行收回的房子,但是他觉得太贵了,所以出价比银行的标价低25%。过了两天,经纪人打电话来说已经另有人竞标了,出的价格和银行提出的价格几乎一样。该购房者立刻以银行出价竞标。买到了房子以后,才发现只有他一个人出过offer(要约)。因为这位购房者很喜欢这个房子,所以中了圈套。这还没完,等房地产税单到了以后,他发现房价比买价高出了20%。打电话去Assessor's Office一问,对方说银行房子都是低价买进的,所以税比买入价高。

购房者不慎重考虑合同的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卖方写的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卖方的利益。即使对那些所谓“as is”(即以现状出售)的银行回收房,购房者一定要坚持加一条:允许买方雇的专业人员检查房子。如果买方对检查报告不满意的话,买方可以在不受任何惩罚的情况下退出合同。这样,如果买方觉得修理费太高,就可以决定不买这个房子。对于一般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退出来可能意味着损失首款,而且可能还要付中介费。如果买方没有一个有效的理由,还可能根本退不出来,而一定要买这个房子。

对于多数人来说,房子是他们最大的财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首次购房者一定要小心。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找律师商量。

华人家长体罚孩子须小心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9月20日

在美国,我们时常可以听到父母打小孩,导致政府干预,父母被起诉,孩子被政府没收这类的故事。所以我们经常听说,在美国不能打孩子。但是在美国,如果小孩非常不听话,难道家长只能听之任之?

其实,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政府。以加州为例,《福利与政府机构法》里面说,青少年法庭要过问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的青少年。但是,“严重身体伤害”不包括“合理地、适宜于儿童年龄地打屁股,只要没有严重身体伤害的证据。”《刑法》里面将 “非法体罚或伤害” 定义成:“任何残酷的或者非人道的体罚,或者造成创伤条件下的伤害。” 目前在美国所有50个州包括华盛顿特区,法律均允许体罚。

2007年,有加州议员提议,以法律的形式,取缔任何形式的对3岁以下儿童的体罚。当时,有人逼问该议员如何惩罚儿童,该议员竟说父母小孩打屁股,只要不造成严重伤害,没人会知道,所以实际上父母不会受到惩罚。其立法的目的是让检方对那些恶性案件提起诉讼的时候,法律对检方更加有利。这种立法和说法引起了社会上普遍的反感和嘲讽。一个月后,该议员取消提议。虽然这个事件反映了社会对体罚的支持,但是防止恶性体罚的法律还是有越来越严的趋势。

孩子的教育,包括一个很重要的成分。那就是明确地告诉孩子,什么事情绝对不能做。如果孩子看都不看就跑着横穿马路,家长看到后立刻就要给孩子一个严重警告。一个最简单明快的办法就是立刻打孩子的屁股。虽然任何一个热爱孩子的家长都知道打孩子不是一个教育的好办法,但是因其简单明快,不用太多的思考,就可以把信息明确地传过去,所以打孩子一直是一个很普遍的教育手段。

教育教育,说到底,就是让孩子干他不愿意或不主动干的事情。如果出现问题不立刻解决,孩子很可能就会越走越远,搞得不可挽回。搞教育的人都明白,扭转孩子的坏习惯是一个细活。因为孩子不懂事,简单地通过讲道理,常常不能解决问题。但是,打孩子是另一个极端,虽然这种教育方法有明快的优点,但是丧失了让孩子通过思考而改变行为的宝贵训练机会。

民间有很多有一定道理的说法。例如,如果把孩子打青了,千万不要送学校。一定要请假在家里陪着孩子,等淤青完全消失后再把孩子送到学校去。因为老师看到淤青,有报告的义务。一旦接到报告,政府的社会福利部门就一定要管,否则日后出了问题(如孩子被打死)他们就要负责任。

当过父母的人,都被孩子气过。无论父母的性格多么非暴力,都起过把孩子揍一顿的念头。这里的关键是绝对不要因为出气打孩子。打孩子,一定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且一定是为了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不会出手太狠把孩子打伤,害得父母不能上班,在家瞪着眼睛等待淤青消失,或者导致老师报告,政府干预。

投资移民,重在投资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9月6日

因近期美国工作机会紧张及绿卡排期时间加长,工作类移民比往年陡然困难许多。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投资移民“机会”也就涌现出来。但这些“机会”往往隐藏着陷阱,欲投资移民美国的人士,还是应把眼光多放在投资的实际操作中。

目前许多投资移民项目所开出的条件看起来都差不多,一般都保证50万美元的投资在5年后完璧归赵,有的甚至还担保利息。至于这些项目的本质,本版6月7 日曾有专文评述。实际上,其中许多看似“机会”的投资移民项目是在通过诈骗美国政府的手段取得绿卡。投资者在出钱的时候,对风险常常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这类“机会”的一个特征就是无需投资者参与,而且第一步申请临时绿卡时一般不会遇到问题,等到日后将绿卡转正时才会遇到问题。

投资移民是美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者来美国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的绿卡名额。除非投资者想诈骗政府,否则,投资移民申请人一定要把眼光放在投资上。

其实无论在美国还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投资都有共通的一面:第一要有好项目,第二要有好的商业计划,第三要有称职的人来管理。这三项,缺一不可。

在选择项目的时候,投资移民一定要保证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而且至少雇10个人(在某些高失业率地区,这个额度是50万美元。但是这样的投资风险一般都相当高。除非是在美国投资的老手,我们不建议投资者问津这类项目)。很多人搞不清楚这100万美元是怎么算出来的。移民法中所说的投资额,说的是股本(Equity)。见过资产负债表的人都知道这个关系:Asset(资产)= Loan(贷款)+ Equity。

举个例子,当投资者购买一个旅馆(Asset)时,以旅馆作抵押,银行是会贷款给投资者的。这个贷款额,就是Loan,或Senior Loan。因为这部分Loan属于贷款风险,不属于投资风险,移民局不会把这部分算在投资之内。目前,因为美国银根紧缩,企业被迫借很多所谓的Mezzanine Loan(即中级贷款)。 Mezzanine Loan是否可以算作投资,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每一笔投资,移民律师都要衡量这个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来决定能否算作投资。

目前很多美国公司濒临破产,为了能够保持收支平衡,这些公司不得不把赚钱的子公司或机构低价卖出去以换取现金。也就是说,现在是有实力的中国公司来美国买公司的好时机。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消化这些公司,等美国经济回转以后,银根不那么紧了,不愁卖不出个好价钱。如果项目比较大,可以多找几个投资者。除了每个投资100万美元的人都可以拿到绿卡以外,这样做还可以分散风险。

购买濒临破产的公司还有另外一个好处:投资者只要维持现有雇员即可,不必满足“雇员人数增长至少10名,百分比增长至少40%”这两个要求。

无论来美国投资是否有移民的目的,一定要找一个律师。因为投资移民的成败,主要看投资,所以最主要的是要找一个可靠的商业律师。当然,最好能找一个同时受理商业及移民案件的律师。这样,同一个律师处理商务及移民事务,不会出现协调方面的问题,工作比较有效率,出错的几率也会低一些。

U签证并非拿绿卡捷径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8月30日

自从国会在2000年通过U签证(美国犯罪受害者签证)法案以后,行政当局一直没有采取相应行动。截至2008年10月,移民局收到12151个U签证申请,50个获得批准,9个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或被申请人撤销。剩下12092个申请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今年,移民局已经批准了3289个申请,外加 2401个家属申请。

2000年通过的《保护人口贩卖及暴力受害人》法律要求移民局审批T签证和U签证。

T签证发给因人口买卖来美国的受害者,U签证颁发给某些犯罪的受害者。

2009年以前,除了处理U签证缓慢以外,移民局一直没有制定U签证转绿卡的方式。因为U签证本身是临时性的,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U签证如何转成绿卡的步骤,U签证的意义并不大。

U签证要求申请人满足下列4个条件:

(1)作为某些刑事罪行的受害者,申请人受到了严重伤害;

(2)申请人了解犯罪行为的信息;

(3)申请人已经或者愿意协助政府机关对该刑事罪行进行调查或起诉;

(4)该刑事罪行发生在美国。U签证有效期是4年,延期必须要有特殊状况。

根据移民局的新法规,持有U签证3年以上,没有不合理地拒绝与联邦、州及地方调查与检察机关合作的持有人可以将身份转换成绿卡。

U签证的政策意义非常明确。如果受害人没有身份,害怕移民局递解,那么他就不会协助政府调查及起诉罪犯。U签证会鼓励受害者与政府合作。

U签证包括的犯罪行为很多,最常见的是家庭暴力和性侵犯。

目前U签证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在移民局审查签证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没有工作许可。

有这样一个实例:一名受害者在美国被其男友性虐待。她的男友威胁要杀了她。报警之后,她的男友被判犯有攻击人身罪。该受害者随即向移民局申请U签证。但是因为没有工作许可,她和她的三个孩子的生计立刻就成问题。

严格地从法律角度来说,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些其它途径获得工卡。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各地的警方和检察院往往没有U签证这个概念。法律要求U签证申请人递交I-918表格的增补材料B,也就是要求政府机关出具文件,证明该申请人愿意协助刑事调查。根据法律,签署增补材料B的人至少要在该政府机关执行管理职能,或者是各级法院的法官。问题是,这些执行管理职能的人通常不熟悉申请人的案子,而且非常忙。有些人很愿意帮性骚扰受害人,而不愿意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律师建议:

(1)对于大多数移民来说,U签证不是一个拿到绿卡的捷径;

(2)因为目前U签证的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资深移民律师都会对这类案件感到棘手。千万不要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向移民局提出这类申请。

律师:华裔学生要发声争权利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8月23日

随着多位华裔走上政坛,目前华人在美国的政治力量空前强大。有华裔律师指,华人应该充分运用政治力量,抓紧机会,解决华人在美国多年来受欺负、受歧视的严酷现实。

8月底是大批华裔孩子离家上大学的日子。在高高兴兴送孩子出去独立生活的背后,所有的家长都有一个心知肚明的苦衷:他们的孩子受到了校方公然的歧视,而且歧视的唯一理由就是他们的种族。 这种歧视亚裔的传统由来已久,不是什么新闻,受到歧视的亚裔不能有效地应对是主要原因,年复一年地被歧视已经成为常态。

加州议会上月通过法案,就联邦《排华法》向华裔道歉。州长阿诺施瓦辛格随即签署了这个法案。这反映了华裔的政治实力和中国的经济实力。此外,随着赵美心当选联邦众议员,骆家辉、朱棣文分别出任商业和能源部长,华人的政治实力得到了进一步地提高。此时此刻,华人应该充分运用政治力量,面对美国教育界歧视华裔的现状不能再逆来顺受了。

在2005年6月发表的《社会科学季刊》里,普林斯顿大学的调查报告指出:如果大学录取过程中完全不考虑种族因素,黑人和西裔学生比例会大量减少;白人比例会基本不变;亚裔的录取率会大大提高。准确地说,黑人的录取率会从33.7%降到 12.2%;西裔的录取率从26.8%降低到12.9%;白人的录取率提升 0.5%;亚裔的录取率却会从现在的18%上升到23%。简单地说,如果撇开美国大学录取时使用的那种复杂繁琐的算分办法这层迷障,美国所有大学共同实行的政策很简单:即通过牺牲亚裔录取率来贯彻他们扶助其他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政策。

联邦最高法院允许大学通过暂时性的优待条件扶助以往受歧视的少数民族。现行的方法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通过歧视一个以前受到歧视的种族来扶助其他受到歧视的种族。而歧视者,也就是说白人则不受影响。

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华裔学生联合起来,依据联邦反对歧视法律,起诉大学,要求停止以任何形式歧视亚裔。目前华裔面对的最大障碍,是美国大学系统财大气粗,没有一个华裔组织有能力与其正面作战。不像NAACP(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那样,可以通过代理Linda Brown和其他12个原告以群体诉讼(Class Action)的形式胜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从而中止了实行多年的种族隔离政策。

加州政府向华人道歉,至少说明政府已经有勇气承认华裔是被歧视族裔。高校通过牺牲亚裔升学率提高非裔、西班牙裔学生入学率,无论从什么角度说,都是非法歧视亚裔。问题是如果华人不组织起来,由类似NAACP这类的组织代理,华裔就无法拍案而起,通过法庭斗争摆脱任人宰割的境地。

移民立法改革将越来越严?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8月9日

在美国,律师的日常工作是依照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法律不合理,律师就可能爱莫能助。对于移民法这样政治性非常强的行政法,用最高法院的话说,移民政策是行政当局行使美国主权,司法无权干涉。

由此可以看出,参与政治越积极的利益团体,将对移民法的影响越大。

移民法的来源有三个,第一是国会立法(即美国法典,或USC);第二是行政当局在USC之下制定的细则(即联邦法规,或CFR)及在USC和CFR允许的范围内掌握的政策分寸,第三是法庭对USC和CFR的解释。

奥巴马政府上台半年来,已经在掌握法律法规分寸方面做出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下面紧接着国会即将进行法律改革立法(即修改USC)。奥巴马准备怎样改革移民法,还没有公布,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观察新政府6个月来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举措,可以看到不少新移民法的端倪。

首先,对于合法职业移民,奥巴马的政策是收紧。

例如,今年的H-1B审批异常严格,往年能够顺利批准的案子,移民局今年要求申请人补交大量的材料(RFE),而且公司越小材料量越大。渐渐地,雇主、移民律师、移民律师协会等各方都开始用Harassment(骚扰)这个词来描述移民局的做法。自然,大公司也未能幸免。

互联网搜索引擎老大Google今年提出了300个H-1B申请,30%被移民局拒绝。另外,对于已经持有H-1B的人,政府也通过调整排期的方式,停止发放职业类绿卡。

第二,对于雇佣非法移民的雇主,奥巴马的政策是收紧。以前政府派带枪的警员去抓非法移民,现在奥巴马派会计审查雇主,向雇佣非法移民的雇主罚款。同时,政府开始从重惩罚非法移民职介。

用美国商会的Angelo Amador的话说,“政府以往将非法移民魔鬼化。现在政策变了,政府将雇主魔鬼化。我们觉得这两种做法哪一种都不会有效。”

第三,对于非法移民本身,奥巴马的政策是放松。除了已经停止去公司搜捕非法移民外,奥巴马政府已经停止递解美国人的寡妇和鳏夫,不再限制那些因为律师协助不利的移民上诉案件,而且允许在美国受到虐待的人得到庇护。

尽管如此,因为政府针对雇主的举措会增加雇佣非法移民的费用及风险,从而降低非法移民在劳工市场上的竞争力。对非法移民来说,奥巴马的政策可以说是喜忧兼半。

奥巴马不利于雇佣合法移民的雇主和合法职业移民的政策,加上目前快刀斩乱麻式的立法方式,使得没有组织起来的选民很难对移民改革立法造成影响。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组织起来,通过组织有效地通过其选区的选民对国会议员施加压力。

只要亚裔或华裔组织起来,根据我们当年游说国会的经验,应该能够在华盛顿对新移民法产生影响。否则,光凭美国商会这类奥巴马政府不重视的政治组织,广大华裔对新的移民法,恐怕只能听之任之,进而忍之受之。

政府打击非法移民 雇主须慎对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8月2日














(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曾多次在加州实施突袭,查验移民身份。 资料图片)

目前在美国的1000多万非法移民,占美国劳工总数的5%。如果政府能杜绝雇主雇佣这些非法移民,那么非法移民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近来,政府把注意力从非法移民转向雇主。而拿雇主开刀的办法是审查其I-9表格。

根据法律,雇主需要在雇员开始上班前填写并保存I-9表格。I-9的主要目的是要求雇主审查雇员的个人身份证件,确认证件的真实性,并且确认证件的确是该雇员的。ICE(移民与海关执法局)有权事先通知雇主,然后对I-9档案进行审查。今年7月1日当天,ICE就发出了652个审查通知,这比2008年全年发出都要高。国土安全部负责ICE的助理部长莫顿(John Morton)说:“ICE进行有效的I-9审查计划以促进雇佣的合法性。这是ICE全国性的长期防止非法打工策略的第一步。”

用ICE负责密歇根和俄亥俄州调查工作的特警莫斯科维茨(Brian Moskowitz)的话说:“ICE会利用各种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不尽责的公司。”

·案例及分析·

2007年ICE接到报告,说当地的Krispy Kreme工厂雇有非法移民。ICE随即对这个生产并销售甜甜圈的公司进行了I-9审查。审查之后,ICE发现Krispy Kreme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的一个工厂里雇了几十个非法外国人。ICE随即对Krispy Kreme发出罚款通知。

Krispy Kreme对罚款不服,随即开始诉讼程序。今年7月,Krispy Kreme和ICE就这个案子达成庭外和解。 Krispy Kreme同意支付4万元罚款并且同意开始实施新的公司内部的I-9审查程序,以确保雇员具有合法工作身份。ICE立刻通报了这个案子,杀鸡给猴看。事后Moskowitz说:“罚款是确保雇主雇佣合法员工的一个重要部分。”

因为I-9表格在填写以后,不必上报政府,雇主只要自己存档即可,所以很多华人社区里面的雇主不重视I-9。通过Krispy Kreme一案可以看出,仅仅填写I-9(包括向雇员要求身份证件并复制存档)是不够的。如果一个企业大量雇佣廉价劳工,即便有I-9,可能还会受到政府罚款。

对付I-9审查最保险的办法是使用政府的所谓 E-Verify系统,通过网络查询雇员是否可以合法工作。但是E-Verify也有其问题,当雇主因E-Verify上查不到某人的身份而拒绝雇佣该人的话,这个人可能会对雇主提出歧视起诉。有些倒霉的公司在政府严查时,以歧视为由被起诉;查得松了,又被政府视为有意雇佣非法移民。要想掌握好这个尺度,最好去和律师商量。

政府再出手 打击雇佣非法移民

--律师建议华人职业介绍所加强自保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7月26日
















(在美国餐馆打工的偷渡客。 资料图片)

在美非法移民找工作,职业介绍所起很重要的作用。在许多移民社区,无论是西裔移民聚居的地区,还是华人聚居的地区,职业介绍所的生意一向不错。但在政治压力下,政府近日开始以釜底抽薪之计,从断绝工作门路方面,打击非法移民打工。

以遍布全美的中餐馆为例,很多老板愿意找非法移民。因为他们要求的薪资低于最低薪资,并且愿意每天工作10到12小时,每周6到7天。

这次打击职介,政府避开移民密集的地区,选择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这说明政府明白这个问题的棘手性。联邦政府对亚特兰大11个职介所提起诉讼。罪名包括共谋运送、窝藏、诱导非法移民居留美国罪。除了37岁的杨亮(音译)外,所有被告都和政府达成庭外协议。例如,33岁的陈琳(音译)同意与政府合作,出庭为政府作证,结果被判1年3个月的徒刑,加上3年的监控释放(supervised release)。

陈琳作证时说,她和杨亮共事,其客户中99%为非法移民。杨亮在不收非法移民一分钱的前提下,用自己的车将西裔非法移民载到各地的中餐馆。如果谈定,餐馆老板会给杨亮几百美元的手续费,然后从非法移民的薪资中扣除这个费用。因为杨亮可以讲一口流利的中文和西班牙语,所以他在当地小有名气。

陈琳说,餐馆老板喜欢刚来美国的新移民,因为这些人不了解美国的制度,而且要的钱比来美国很久的人要少。虽然杨亮的职介所设在亚特兰大,但其客户遍布田纳西、宾夕法尼亚、纽约、佛罗里达等很多州。 庭审结束,陪审团裁定政府指控杨亮的一项共谋罪成立。7月13日,杨亮被判处5年监禁,加上3年监控释放。

职介所需审核申请人身份

无论政府下一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移民社区里的职介行业都要小心提防。从理论上讲,如果职介想保护自己,只能要求所有的申请人都填写I-9表格,并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应的文件(I-9表格上有文件的清单)。

这样做的问题是:第一,法律并没有要求职介填写I-9或确保申请人有合法身份。填写I-9是雇主的责任。第二,如果职介硬要这样做,有时是不实际的(如申请人在外地,或者证件不在身边)。

杨亮被起诉,唯一成立的罪状是共谋罪。也就是说杨亮被证明有意地作非法移民的生意,根本不是疏忽。想避开共谋罪,最难被证明的是“意图”。如果不能被证明有所谓“特别意图”,共谋罪就不能成立。

经济差 新移民宜平稳过渡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7月19日

自2008年中开始的全球经济衰退至今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就业灾难,美国的失业率上个月创26年新高。失业率升高影响最大的是移民。如今,如何维持工作、保持身份成了新移民最关注的问题。

随着奥巴马的上台,政府大量借债并增加支出。在GDP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大量的现钱就意味着通货膨胀和高利率。为了应对这种局势,雇主就通过裁员,保护手中的现金,准备持久作战,因此美国的失业率上个月创26年新高。各国类似的政策,导致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类似的情形。

失业率升高影响最大的是移民(包括合法的与非法的)。在美国出生的人的失业率从4.8%上升到8.6%的同时,移民的失业率从4.1%上升到了9.7%。在这之中,西裔的失业率的上升速度,两倍于非西裔移民。建筑业的移民失业率已经从2007年的4.7%上升到今年的20%。清洁工遭受的失业打击也很大,例如高科技公司 Cisco Systems最近将所雇的两百多名清洁工裁掉了近一半。

在西班牙,工作签证下降了60%。英国的工作注册下降了54%。全球性的工作机会短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吸收人才的大好机会。去年以来,大量留美中国留学生海归就是一个例证。

但是那些还想留在美国的人,应该如何应对这种局势呢?律师建议,如果身份还没有搞定,目前在美国的最佳方针应该是四个字:平稳过渡。

虽然这个方针具体实行起来因人而异,但总的来说,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要稳住身份。能够找到工作的人,应该利用今年的H1B名额还没有用完这个良机,抓紧时间找一个工作。有了H1B,就有3年的稳定身份(3年后还可延长3年)。

第二,要努力学习。如果找不到工作,或是刚刚被裁员,那回学校去读个硕士学位或许是一个不错的想法,因为在研读硕士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了解美国社会;同时有助于经济复苏以后找到工作。这还不光是为了那句“有本事走遍天下”的老生常谈。在办理移民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来自好学校、学习好的人往往可以在当今这个逆境中找到工作。

对于H1B持有者来说,还要特别注意雇主生意的现状。如果雇主生意受到经济下滑的影响,特别是当H1B持有者成为闲人的时候,就要特别注意。一旦被裁员,H1B持有者一定要立刻找到另外的工作,这样所持的H1B签证才能从目前的雇主转到新的雇主那里去。

美国的移民法相当复杂,必要的时候申请人要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 只要现在能够保住身份,学到本事,等经济回升的时候,就可以抓住时机,有所作为。

H1B剩余 凸显经济形势严峻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7月5日















(据经济机构预测,美国经济第三季度恢复增长,明年一季度失业率将达周期最高。资料图片)

据美国移民局6月下旬公布的数据,6.5万个H1B名额至今只用掉4.45万个,尚有超过30%的名额无人问津。

美国的H1B名额从2004年的13.2万和2005年的11.7万,一下子降到了2006年的6.5万后,立刻进入杯水车薪、强烈供不应求的状态。之后3年,每年4月1日第一批申请数量总是远远超过名额总数,造成每年都要靠抽签来定名额。去年,移民局受到的首批申请数目达到16万(包括两万美国硕士名额)。

2009年4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美国大公司开始裁员,造成劳工市场强烈供过于求,使得对于H1B的需求量急剧减少。即便加上前些年积累下来的抽签未中的申请,今年的首批申请也远未能占满这6.5万个名额。

奥巴马在去年竞选的时候,就借H1B之题发挥,说H1B受益人从美国人手中抢走了最好的工作。

一上台,奥巴马就兑现了他在竞选中的诺言——一方面,奥巴马和国会联合一体,通过法律,不许拿到政府救济金的公司雇佣H1B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奥巴马加强了H1B的审批难度。值得一提的是,奥巴马当局管理下的移民局,有意识地拿小公司开刀,向小公司发出五、六页写得密密麻麻的补件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或RFE)。一般来说,小公司的人手非常有限,没有人手来应付RFE,而且小公司不像大公司那样文件齐全。

今年大公司疯狂裁员,小公司就变成了提供就业机会的中坚。政府就在此时公然歧视小公司。根据移民局内部的文件,移民局罗列了很多条件,包括营业额小于 1000万美元、雇员少于25人,成立少于10年等22个条件,如果申请公司满足其中任何两条,案件就会被转到移民局 Center Fraud Detection Operation受到再次审查。

以往,美国公司一般认为,开发机构设在美国比较好,因为美国重视人才,而且社会形式受到人才的青睐。即便美国的公司税率在世界发达国家中名列第二,公司还是愿意把开发机构设立在美国。奥巴马上台以后,在各方面实行大政府、和与 “富人”为敌的政策导致大量企业已经开始重新估量其发展计划。6月3日,微软总裁鲍尔默(Steven Ballmer)在国会公开表示,这个政策“会使得美国工作更加昂贵。对我们来说,最好的办法是把大量工作迁移至海外,而不留在美国。”

奥巴马的这种政策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美国的高失业率。原因很简单,受到威胁的公司通过大量裁员来保留现金,力图自保;运营良好的公司,因为不愿逆流而上,会放弃扩展计划,因而不会招收本来会招收的员工。更有一些公司借经济不景气的机会,裁掉年岁大的和薪资高的雇员,以精兵简政。这种严峻的经济局势,短时间内恐怕不会根本好转。

购者自慎!加州移民律师业状况混乱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6月21日

在移民社区内,由于新移民对美国法律不了解,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损害当事人利益。今年3月12日,来自加州的国会参议员范士丹(Dianne Feinstein)正式提出防止移民欺诈的立法(S. 577),试图解决部分移民律师以各种方式无照营业的问题。

西方有句老话:Caveat Emptor(即买方要小心)。自古以来,Caveat Emptor是做交易的法律基础。例如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如果买方没有对卖方进行详细的审查,那么买方事后发现吃亏,去告卖方,是不能胜诉的。

律师行业受到各种规定的严格约束:首先,律师一定要经过州律师协会严格的资格考试,才会拿到律师执照。其次,如果律师欺负人,当事人可以去州律师协会去指控该律师。律师协会确认事实后,会暂时或永久吊销该律师的执照。

某些达不到要求又想获得律师的资格的人,就想尽办法钻空子。范士丹之所以提出立法,是因为这个问题已达到严重泛滥的地步。该立法主要希望解决所谓 “Notario”的问题——西班牙语“Notario”在墨西哥有“律师”的意思,而在美国只有“公证员”的意思。很多没有律师执照的人通过公证员考试,就在墨裔移民社区挂出“Notario”的牌子作移民律师的工作,形成社会问题。

在华人社区,问题的形式不太一样。比如:有些人想在加州当移民律师,但是没有能力通过加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去参加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这样的“律师”出了问题以后,加州律师协会自然管不着,纽约州律师协会没有管理这个机构,用这种办法,这些“律师”就摆脱了律师协会的监控。

常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在主流社区内见不到这类律师,而在加州的中文黄页电话本里有那么多纽约律师的广告?原因很简单,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往往不愿提诉讼索赔。其实想搞清楚律师是否持有有效加州律师执照很容易,打个电话给律师协会(1-800-843-9053)就行了。非法律师拿不到客人,自然会销声匿迹,所有的当事人都要小心。总之,还是那句古话:Caveat Emptor!本文由郑朴捷律师提供

雇主需小心应对移民官到访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6月14日

















(ICE的官员经常会着工装或便装上门查访。 资料图片)

最近有律师接到很多报告称,移民局开始对雇有H-1B员工的公司进行突然访问。律师提醒,接待这类查访,雇主应谨慎应对。

一般来说,这些移民局的官员未经任何通报就到雇有H-1B员工的公司问东问西。把他们的名片留下后离开。有时,这些移民局官会要求雇主提供雇员薪水单(Payroll Records)和雇员薪资税表(W-2)这类文件。甚至还会有移民局官员把H-1B员工叫到一个单独的地方进行询问。问题的范围多半是该员工是不是一直在工作,雇主给他们多少钱(这样移民局就可以查询雇主是不是根据H-1B申请时的薪资标准在支付薪资)等。移民局官员有时还会向雇主询问员工的电子邮件地址,这样他们就可以把类似的问题发送给员工,重新再问一次。

与此同时,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的警员也一如既往,继续走访雇有H-1B员工的公司。这些人总是有备而来,进公司大门以前早就知道想问什么问题,而且对公司的信息掌握得相当详细。他们的态度往往特别亲切,言辞格外客气。这样就对雇主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为如果这些人凶神恶煞一般,雇主一定会要他们和律师联系。但是他们面目那么和蔼可亲,经常闹得雇主不好意思不回答他们的问题。

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政府无权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私营公司或个人住宅进行调查。当然,被调查的公司可以放弃这个权力。最常见的过程是,移民局官员在门口对接待小姐说:“我们是移民局的,可以进来吗?”小姐回答:“可以。”这样,该公司就正式放弃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的权力。这些着便装的官员在公司的所见所闻,均可被正式用来对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最严重的是起诉公司移民诈骗。如果起诉成立,公司的相关人士可能面临坐牢。因为这些官员在进入公司时,没有意图逮捕人,他们不必作任何警告(即所谓的Miranda Warning:“你有权保持沉默……”)。

虽然发展到起诉雇主的案子极少,而且在那些案子里,公司的“诈骗”是非常明显而严重的,但这些官员东问西问,总是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比较小心,可以交代前台。遇到这种情况,就请这些官员等一下,然后请公司负责人员到外面来见这些官员。如果这些官员需要任何资料,可以把材料拿出来,在外面给这些官员看。如果这些官员想要问话,那就要对他们说:“我实在是很愿意回答你的问题,但是我们的律师坚持,任何形式的交谈,一定要他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我建议我们约个时间,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谈。”多数情况下,这些官员看你这么做,也就算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政府知道一个公司雇有律师,那么政府官员不得越过该律师,直接和公司发生直接联系。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律师,那么公司也就没有这层保护。

投资移民热 骗术花样多

--声称投资50万美元可拿绿卡 包办公司造假空间大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6月7日

目前移民美国已经变得日益艰难,而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长,很多人想凭借投资的办法移民美国(即EB-5)。但是,对EB-5法规缺乏了解的人,却非常容易受骗上当,往往在拿着临时绿卡来美以后,发现上当,陷入无法转正、走投无路的不幸境地。

办理投资移民EB-5有几个最基本的要求:(1)投资的额度是100万美元,(2)雇10个人,(3)所有投资都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投入,并承担风险。而EB-5的过程一般是投资人提出商业计划,然后拿着移民局颁发的临时绿卡来美国投资。两年以后,投资者向移民局提出投资已照计划完成的证据,移民局颁发正式绿卡。

美国的法律比较灵活,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借此进行诈骗。

例如,不少民众在中国和美国都看到过公开的报纸广告,兜售EB-5项目并代理移民事务。一般都号称给他50万美元,他可以包办。投下来的50万元,投资者拿到绿卡两年后,可以完璧归赵。有的甚至还担保4%的利息。一些自称是美国“律师”写的文章中甚至说,50万可以在两年后拿回来。说这些话的人,不是对投资移民一窍不通,就是别有用心。

首先,移民局要求所有的投资都要在的合理时间内投入,并承担风险。很多投资方面初出茅庐的人对 “投资”和“承担商业风险”这个概念并不太了解,所以搞不清楚这100万美元是怎么算出来的。有些人简单地以为:担保现有公司的某些风险就等于是投资。结果,担保也做了,风险也承担了,然后申请正式绿卡的时候,移民局拒绝批准申请,最后闹得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第二,投资者需要雇10个人。此外,移民局要求投资人证明所投的款项,和所雇的 10个人有“联系”(即所谓Nexus)。被移民局以“缺乏联系”拒绝的投资申请,曾得到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的支持,形成判案先例。试想,雇10个新员工本身需要多少钱,然后还要向移民局证明所谓“联系”。这里的造假空间有多大?有些人问:“既然申请临时绿卡时不必立刻雇人,那我能不能在两年快到的时候雇人,然后一拿到绿卡就立刻裁人?”这种把移民局当傻子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第三,在失业率高出平均值50%的地区,50万美元投资就可以拿绿卡。这些地区需要向州政府提出申请,然后州政府作出批准证明(Certification)才行。这个手续非常复杂,有些失业率平均值高达 150%左右的城市因为手续复杂,实际上吸引不到投资,已经不再每年向州政府提出批准证明的申请了。试想,失业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投资风险太高,所以没人去投资。那么,想在这种地方的投资怎么可能没风险?有些上当的受骗人来找律师,诉说他们送给包办公司50万美元后来到美国,却赫然发现临时绿卡不能转正,钱也不知道被骗到什么地方去了。真是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之中。

对于投资移民法的以上误解,常常导致很多人犯错误,也给投机者造成机会。

面对投资移民热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需慎之又慎。

H1B申请难度增加

--律师曝移民局误寄文件 略现审批玄机

原载《侨报周末》2009年5月31日



(今年移民局对几乎所有申请H-1B的小公司发出连篇累牍的补件要求,对于申请人来说,公司越小,要补的资料就越多。 资料图片)

从奥巴马上台以后,美国的移民政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移民局开始严格审查H-1B申请。

据加州律师郑朴捷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政府以往不太猜测申请人是否在欺骗移民局,此前,办理相关移民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处理H-1B案例时相对容易,比如在2008年时,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H-1B全部获得批准。但到了2009年,形势就变了。

首先,去年9月移民局发表一份调查报告。通过对2005年10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之间批准的 96827个案子中的246个案子进行了追踪调查,移民局发现这些案子中的13.4%有欺诈行为;7.3%有违反规章的行为;加在一起,20.7%的案子里有问题。

在这之中,46%的问题出在印度人身上。新成立的公司(运作少于10年)、小公司(少于25人,或者总收入小于1000万美元)的问题最多。照此推算,移民局估计在96827个案子里,2万个案子有问题。当时,移民局说,将对H-1B审查作“程序性的改变”。

其次,今年1月份奥巴马上台。在竞选时,奥巴马就把H-1B挑出来作为一个辩论题目,指责H-1B让外国人抢走了美国的好工作,以此讨好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是奥巴马胜选的中坚,而且四年以后,奥巴马一定还要依靠这些人竞选连任。所以,奥巴马对劳工组织是言听计从。这一点在美国政府补助通用汽车的所作所为中可以充分看出来。

这两点对于H-1B申请人来说,自然是非常不幸的。

最近,移民局一位审查官员将内部的一个Referral Sheet(即《重审标准》)误寄给了一位移民律师。这个《重审标准》反映出移民局对小公司、新公司、和某些职位(会计、人事部门、分析师、经理)等有“歧视”。

拿到这个《重审标准》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立刻依据美国自由信息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要求移民局提供与这个《重审标准》相关的指示、指南、备忘录、判案标准等文件。

从目前移民局判案的状况来看,移民局显然还在执行这个《重审标准》。

据律师事务所案例可见,今年移民局对几乎所有小公司发出连篇累牍的补件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或RFE)。公司越小,要补的资料就越多。因为2009年的H-1B目前尚在RFE阶段,所以大量案子还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移民局最终的审批标准,目前尚不清楚。但是,形势绝对不可乐观。移民局很可能倚仗白宫的支持,来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这样的《重审标准》和判案方式,可能已经违反了联邦反歧视的法律。当然,在美国,如果没有人起诉,法庭是不会自行立案主持公正的。这件事情如何发展,还要看各方的反应。

但是,移民局有时还是很人道的。例如,往年H-1B申请人数众多,名额供不应求,需要抽签。害得有些申请人,连续3年抽签失利。今年因为工作机会紧张,无需抽签。律师事务所经办的这批案件全数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