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中国公司来美国上市,形成了一个一窝蜂的局面,可以说是一个像女人买皮包那样的一个上市时尚。从结果来看,那些上了大盘(NYSE、 NASDAQ)的公司,很多自己的营运不错,但是股价不知道为什么,就是不上扬。那些上了次级交易市场(OTCBB,Pink Sheet)的公司,很多已经消声灭迹了。
中国公司上市以后的最大问题,就是对于美国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和美国融资的过程(或者说对融资这个生意)了解不深。进而对维持一个上市公司的难度了解不够。更有很多美国“公司壳”贩子(所谓“公司壳”,就是一个已经没有作业的上市公司的壳),口口声声地对中国公司讲,美国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什么大不了的。公司上市之后,他们可以负责对付SEC。中国公司尽可以放心。三来五去,这些中国公司就陷入一个骑虎难下的局面。
与SEC打交道,一定要有律师和会计(获得PCAOB认证)的参与。这里面,自然会有一个费用的问题。壳贩子的第一步,就是说他们认识很便宜的会计和律师。这样,中国公司就可以用壳贩子的便宜律师和会计所提供的服务来对付SEC。
要知道,在美国这个完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专业服务的价格完全是由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的能力和具体服务项目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便宜没好货”这句话在美国可以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所以“我认识便宜的律师和会计”这话本身就有很大问题,因为如果这些律师和会计能做好工作的话,难道这些壳贩子有特别神通把他们找出来,而社会大众就不会?中国公司往往不认识这里面的另外一个问题,这些律师和会计受雇于这些贩子,他们能真正地考虑中国公司的利益吗?
从真正操作的状况来讲,这些律师和会计知道这里面有很多的猫腻。他们受理这些壳贩子的业务多少也是生活所逼,没有别的赚钱办法。但是,它们都知道这里面的问题,所以一般设入都很浅(反正那些贩子们也没有给他们多少钱)。在我涉及的案子里,一打电话过去,他们都是一问三不知。更有甚者,连公司名字和这些壳贩子的名字都记不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责任是很有限的。到时候出了事情,中国公司不能找他们来为你负责的。
很多中国公司的另一层问题是他们在美国没有多少实际的作业,所以没有能够办事的部门,干任何事情,都需要飞过来一趟,这样费用就非常高。(你认飞来美国就不能处理中国那边的业务。)所以,很多公司被迫在知道壳贩子这里面有猫腻的情况下,没有办法,继续依靠壳贩子,和这些壳贩子认识的便宜律师和会计。
在美国维持一个上市公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个公司一年向SEC提交几十个、近百个8-K报告,是正常的。试想,我们即便不说相应颁发的新闻通讯稿、与媒体互动、或者与华尔街各种机构的联系,如果一个公司每个星期都要向SEC递交报表,这是多少工作?如果只提交SEC报表,没有其他那些活动,那么投资者如何可以了解你这个远在天边的公司,如何敢向你投资。中国公司在中国的股价高于香港股价,在香港的股价高于在美国的股价,说到底就是这个原因。
工作在华尔街的那些人能赚那么多钱,就是因为美国的资金方面的运作,非常没有效率。我曾经看到过统计,说每从华尔街融资到一块钱,公司只能拿到五毛,另外五毛花在各式各样的手续费上了。这五毛的一部分,就是用于维持上市公司上(也就是对付SEC)。
一个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之后,即便你不想从华尔街搞到一份钱,很多的费用(如向SEC提供的报表)是不可避免的。这些SEC申报的要求,是很细的。有些人在中国经营久了,会觉得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没有什么。但是如果违反这些貌似鸡毛蒜皮的规矩,你就会收到SEC的所谓评论信(comment letter)。如果你不能对这些comment letter提出有效的回答(comment letter通常要求十天之内回复),那么SEC就会更深入地对你的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往往,这些贩子卖出去的公司是经不起SEC的调查和研究的。结果,SEC就会问出一些你无法回答的问题。这时的问题就非常棘手了。
要知道,当一个中国公司刚刚买一个壳的时候,壳的问题是壳的问题,在中国公司聘请的律师的有效代理之下(区别于壳贩子的律师),是可以分清、并加以解决的。(当然,如果难以解决,律师会建议不要买这个壳。这样至少不必事后花擦屁股钱。)但是,当中国公司把这个壳买下来之后,特别是买下来一段时间之后,这个责任是谁的,就说不清楚了。
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壳贩子,继续为中国公司操作(卖壳了以后,他们好再赚它一笔)。他们继续利用他们“认识的便宜的律师和会计”继续维持这个公司。等SEC的comment letter接踵而来的时候,中国公司本能地就会说,那么我们给SEC写封信去解释一下,这些事情都不是我们的责任不就完了吗?
他们不了解的事,按照美国法律,问题不出在你欠SEC什么。公司向SEC提出的几乎所有报表,都会立刻公之于众。如果一个公司的报表不全,或者报表中有错,你欠的不是SEC,而是大众。这件事情,就像你把一个人骗了以后,能写封信解释一下就完了吗?(记住:公司的股票在你“骗人”的期间,可是在自由地交易!所有的实际交易者都实际上受到了欺骗;所有可能交易者,都潜在地受到了欺骗,也就是欺骗未遂。)
问题出来了以后,有些中国公司就自认倒霉,接受这些贩子提出的条件,继续受冤。(我对中国人对于冤屈的忍受程度,从来都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好一点的中国公司会自己出来找一个美国律师。但是,到了这种时候,常常是已经没有万全之策了。
有一次我代表这样一个中国公司老板A先生,在单独会见这个壳贩子的时候,我问他,既然你这个壳有那么多问题,而且你知道A先生显然对美国法律一窍不通,你为什么不建议他找一个美国律师,审核一下。这个壳贩子倒是老实,他笑了笑,反问我:“我问你这个问题:如果A先生在买公司之前找你,你会建议他买这个公司吗?”
像这样的,还算是比较客气的。更有甚者,我还见过壳贩子,他们依靠他们对美国法律的了解(如所谓Regulation S-K的Item 601(b)(31)要求公司负责人以Exhibits 31.3和31.4的形式担保报表的准确性),诱使中国负责人在一些不实之词后面签字。然后,用Exhibits 31.3和31.4担保去要挟中国负责人。这样,这些壳贩子就可以不停地向中国公司要钱,而且可以在SEC那里掩盖他们的问题。
消声灭迹的太多的中国上市公司中,有多少是在默默含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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