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5, 2010

消费者要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节日一过,很多消费者面临一个退货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有品牌的零售店,退货都不会有问题,无论是因为质量问题,还是因为任何别的问题,这些店都不会拒绝退货。我们律师事务所遇到的问题几乎全部出在华人商店。例如,最近我们接到一个消费者(我们不妨称之为A先生)的抱怨。他在华人影碟店里看到一台DVD播放机。播放机盒子上写的功能对他很合适。不光可以播放任何制式的DVD,这台播放机还可以放卡拉OK。在买的时候,零售店保证没有问题,说有了问题随时可以换。但是店家说不可以退。

买来一看,机器里的图像处理器显然有问题,播放机的扫描线和图像中的平行线(如演员身上穿的毛衣)互相干扰,形成很粗的线。这些线动得非常快,A先生看了以后,说他会有头晕的感觉。第二天,他就拿这台机器去店里问。店里立刻就给他换了一台新的。哪知道,这台新的那回家一看,有同样的问题。这样,他就拿去退。店家就说:我们是说好了的,只能换不能退。A先生说:你们是保证没有问题的,现在有了问题。为什么不能退?

很久以前,美国有很多这样的不讲道理的商家,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欺负顾客。上面的例子就很典型:商家知道这台机器有问题,所以他们就用这种办法对付客人:(1)打保票说品质肯定没有问题,(2)可以换,但是不能退。这样,倒霉的客人把机器拿回家,看出了问题,自然就会拿回来换。换来换去不行了,就一定回来要求退。这时店家就会拿出第二条:我们说好了的,只能换不能退。这样的结果就是消费者花了钱,中了店家的黑套,只好回家吃一肚子的气。

为了应对这种店家,美国联邦和各州都订立了消费者保护法。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在美国法典第15部分第2301章(该法又称Magnuson-Moss保护法)。以加州为例,加州《民法》第1790-1795章被称之为Song-Beverly消费者保护法。这些法律都明确写明,所有产品,只要不注明“as is”或者“with all fault”,零售商即自动担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使用者不会有意见(pass without objection in the trade)。如果消费者将这个商品派作他用,只要商家可以预见的这种用法,那么商家也要保证使用者不会有意见。如果质量有问题,消费者提出修理或者退货要求,商家不统一,消费者起诉时的律师费用,要由商家负担。加州先例法同时确立:律师费用和商品费用不必成任何比例。也就是说,为了几十元的商品,商家可能要花几千,甚至几万元的对方律师费(还不说商家自己的律师费)。

我们生活在华人社区,出了上面这样的事情,我们有两种办法:(1)忍气吞声,等于助长这种华人商家设个圈套欺负华人的举动。(2)找律师对这些商人使用法律手段。我们经常说,我们的生活环境是由我们自己建设起来的。只有我们大家联合起来,站起来,才能建设出一个讲理的生活环境。当加州通过了Song-Beverly法以后,几乎所有的商店,都开始实行30天自动退货政策。显然,这个法律的光芒,还没有完全照到华人社区。

后记:经过我们和影碟店交涉,影碟店愿意以支付我们的客人的律师费,并允许客人退货。此案就此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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